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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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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职能: (一)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、规划,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草案,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全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,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,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三)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、标准,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,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,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。
(四)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,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,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。
(五)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、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,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,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、命名、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,负责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,负责省际以及设区的市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,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。
(六)负责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工作。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,推进婚俗改革。
(七)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、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,推进殡葬改革。
(八)统筹推进、督促指导、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,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、政策、标准并组织实施,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。
(九)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,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。
(十)拟订全省儿童福利、孤弃儿童保障、儿童收养、儿童救助保护政策、标准并组织实施,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。
(十一)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,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工作,负责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。
(十二)拟订全省社会工作、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,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,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十三)管理国家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和省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,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。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。
(十四)完成省委、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